管理學之父彼得.杜拉克(Peter Drucker)說:「不創新,就等死!」(innovate or die!)。創新大師克里斯汀生(Clayton Christensen)認為「破壞性創新」(disruptive innovation),才是企業永續生存的核心,而台灣科技大學盧希鵬教授,唯一與馬雲同台演講的台灣電商專家,同時也是國內許多產業創新獎的評審委員,更是金管會金融科技辦公室諮詢委員,曾經為文對台灣金融科技創新下了一個關鍵性的註腳:「FinTech:沒有違法的創新不叫創新!」
盧教授文章中提到一個很重要的觀點,就是過去幾年台灣犯了一個大錯,就是要大家都守法,守什麼法?守工業時代建立的法,這套法律是過去20年為工業時代的環境建立的,一旦守在法律的框架中,所有經濟就停滯不前,因為所有創新都變違法!盧教授更出例子來說明,電子商務(EC)一開始違法,因為所有商家都沒有繳稅;AirBnb 也違法,因為所有民宿業者也沒繳稅;Uber 也違法,因為所有司機沒有牌照,你可以看到 FinTech 也違法,因為他們不是金融業,卻去做金融業的事情。盧教授更開玩笑說,一個新點子要看創不創新,就看他有沒有違法。一個沒有違法的創新,怎麼會是創新!
銀、保、證三業長期以來是特許制,是社會公器,卻也是營利法人,因此接受高度監理是理所當然,但其所經營的業務畢竟是人民在食、衣、住、行以外最重要的理財大事(金融、保險、證券),主管機關不僅僅是除弊端,更是要主動興利益,不僅要興財團之利,也要興普羅大眾之益。試問,若不先興利,其實最後也無弊可除了,目前台灣的銀、保、證之主管機管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招牌上頭清清楚楚的首要定位是「監理」而非「發展」,即便下設有類似產業發展的單位,卻還是在監督管理轄下,縱然該單位有心想要興普羅大眾之益,卻往往也只能以「監理」手段來讓業者配合政策,畢竟商業考量下業者積極逐利是必然也是必須的,最後,許許多多的政策性宣導或方案最後換來的是業者的交差了事,讓少數有經世利民之志的公務員難有發揮空間而徒呼負負,甚至還成了酬庸單位。《金融創新實驗條例》即將通過,業者(包含現有金融業者)的意見林林總總,或許有些局外人殷殷期盼甚至大讚小英政府有為有守,但筆者認為最終又是一場沒有演員更沒有觀眾的荒誕劇,即便將主管單位層級拉到行政院,但決定能否進入監理沙盒(《金融創新實驗條例》)的實質審查單位居然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而不是由一層級與其相同的「金融『創新發展』委員會」進行審查。一主興利,一主除弊,分庭抗禮才能興利除弊兼容有序。若非如此,最終的結果就是徒有法條而無法益,浪費立法資源。
金融創新確實有別於其他產業的技術創新,因為金融創新所牽涉不僅僅是技術問題,更有適法性的問題,但目前主管機關定位為「監督管理」,實際主其事者心態上難免有「穩定就是搞定」的想法,往往將現有從業人員的就業問題、保護消費者列為首位,前述兩件事確實重要,但一般民眾的金融保險服務權(普惠金融及保險)就不重要了嗎?尤有甚者,金融產業對整體經濟發展及國際接軌的重要性難道會小於前述兩者嗎?
國內從過去的金管會主委曾銘宗喊出Bank 3.0到FinTech,又一路再將Sandbox(監理沙盒)喊到《金融創新實驗條例》,兩年了,沒有半家金融科技公司拿出像樣的成績來,真的是國內缺乏創新動能或台灣人的腦袋輸人嗎?抑或是台灣市場太小,當然不是,因為業者(包含現有金融業者)大多有創新的腦,而少有革命的膽。
金融創新的本質就是革命,革誰的命?得先把金管會給改革了,目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必須先正其名,應為「金融發展暨監督管理委員會」,所謂:「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事不成,則禮樂不興;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
小英總統曾於網路業者的會員大會對媒體說過:「青年不用太溫良恭儉讓,政府沒聽見可拍桌」,這話兒有點不足,應該是「民眾」而非僅限「青年」,再者,想搞金融創新的業者(包含現有金融業者)態度上可以溫良恭儉讓,但是高度上就要有破釜沉舟的革命情操了,因為金融是「特許制」,而大夥兒所面對的是「監督管理」單位並非「創新發展」單位,您說,該不該革命呢?
喬安網路平台股份有限公司 展業處 邱吉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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