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全球各地金融保險科技迅猛的成長,獨角獸一隻隻的躍上金融舞台,與傳統金融業者分庭抗禮,互聯網及周邊科技創新的崛起或是一大關鍵,但若抽絲剝繭深究互聯網背後的哲學思維,其實互聯網改變的不僅是消費行為而是人類的意識形態,一旦人進了互聯網,便覺得互聯網是另一個全新及無邊界的國度,一切應該是跑馬圈地的全新從來,思維及行為截然不同於線下。因此不論是政治、經濟、文化都受到衝擊及挑戰,因此金融保險創新者批判「特許制」及「中介化」,而傳統金融業者扛著「監理法規」及「消費者保護」為大旗與之對抗,當然也有選擇大力擁抱創新變革的業者。
努力不一定成功,但成功必定要努力,但最重要的是努力前的「選擇」,選擇「錯誤」再加上鐵血般的「執行力」,百年基業瞬間萎縮亦不為奇,譬如手機大廠NOKIA選擇了「鍵盤」,KODAK選擇了「底片」,執著了自己的「技術能力」及「專利保護」,卻忽略了競爭對手的「科技創新」背後所可能帶來的「商業創新」,才是創業者須不斷修煉的挑戰,因為消費者在意的是商業創新所帶來的「價值」(提升我的快樂與享受、減少我的痛苦與不便),而非「科技創新」中的「技術」。試問, Amazon最早在網路上賣書,需要很高的「科技創新」嗎?,但它是一個破壞式的「商業創新」。
近來國內沸沸揚揚討論《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除了金融創新業者的四大訴求方向外,若細究其中的草案條文中便可窺見主管機關對「科技創新的」迷思與對「商業創新」的忽視,科技創新的驗證方法或須要「測試」及「可被複製」,商業創新的驗證方法需要的卻是「時間」與「一定規模」,草案中對於參與試驗人數及試驗期間的規範便可知主管機關對商業創新的無知,抑或是對既得利益者的保護。
最近有一條外電新聞令許多金融保險創業者感嘆萬千,標題為:歐巴馬離職前也不忘創新?白宮發表《FinTech十大原則白皮書》,反觀美國對金融新創的鼓勵、扶持、媒合,再進而管理,國內的《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卻還在事務官的層級間運作,而主管機關卻還是監理單位,可推想創新動能必然受限。我們誠懇地呼籲國內應借鏡其他金融創新先進的國家的立法過程,而非一開始即將監理與創新放在天平的兩端,針對草案內容討論之前,應先將以下兩點原則揭櫫於先,才不至於徒有法條卻無法益。
應成立一個層級與金管會平等之「金融發展委員會」,而不是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轄下成立金融科技辦公室,因為由監督單位來進行金融科技創新本質上是緣木求魚。核准金創新試驗計劃之主管機關應為獨立性之單位,而非主管金融監理之隸屬單位。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必須拿掉「科技」二字,並再加上「保險」,應先正名為《金融保險創新實驗條例》,因為「商業創新」中已經包含了「科技創新」,而「商業創新」才是全民、新創業者及現有業者的共同利益。
最後,金融保險創業者的修煉並非監理法令的限制,而是「商業創新」能否替消費者創造價值,所謂「事實」總是走在「法律」的前面,但創業者千萬別忘了不是「法律行為事實」而是「商業獲利事實」。創業者切記:創業或許需要法律環境,但創新並不太需要法律環境,因為「法所不禁,人民就有自由權」,況且網路世界時時都在創新,千萬別陷入創新者的迷思:為創新而創新,因為「創業」與「創新」,一字之差卻是千里之遙,慎之。
喬安網路平台股份有限公司 展業處 邱吉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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